典型案例3:某單位磋商文件采購需求指向特定產品
2025年12月02日 15:19 來源:財政部 【打印】 
【基本案情】
采購人W單位委托代理機構S公司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圖書館設備,包括圖書館管理系統、書架、護眼燈、朗讀亭等。
財政部門在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過程中,收到舉報線索,舉報人反映本項目磋商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的問題。財政部門檢查發現,磋商文件規定本項目不允許采購進口產品;“朗讀亭”的設備部件“耳機”的技術參數為“SL”;“方形面板護眼燈”、“條形面板護眼燈”的功率、通量、色溫、半峰邊角等技術參數要求供應商提供檢測報告,并規定“檢測報告有CMA、CNAS、ilac-MRA標志”。磋商文件將前述“半峰邊角”參數設置為實質性要求,不滿足將導致響應無效;其他技術參數均為評審因素。
財政部門進一步查明,“SL”是某耳機品牌,生產廠家為G公司。ILAC為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的簡稱,該組織擁有ilac-MRA標識的所有權。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擁有ILAC多邊承認協議(MRA)成員資格,可授權有關檢測、校準、醫學實驗室使用ilac-MRA/CNAS標識。相關機構申請使用ilac-MRA及CNAS標識屬于自愿行為。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認為,磋商文件將耳機品牌“SL”作為評審因素,變相賦予了特定產品的競爭優勢。同時,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并標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CMA)。本項目在不涉及采購進口產品的情況下,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多種產品檢測報告兼具CMA、CNAS、ilac-MRA標識,并將相關指標作為實質性要求或評審因素,排斥潛在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上述要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八)項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人W單位、代理機構S公司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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