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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7年10月17日 14:50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打印

                                              寧政辦發〔2014〕7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4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樣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同時,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不少領域的公共服務存在質量效率不高、規模不足和發展不平衡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近年來,我區一些市、縣立足實際,積極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積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實踐證明,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是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對于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增強公眾參與意識,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義。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不斷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
二、正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的總體方向
(一)總體要求。
       強化服務管理。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調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和公共管理的積極性,建立健全公共服務市場誠信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提高公務服務領域的政府管理水平。
       界定拓展范圍。圍繞政府推進公共服務建設的中心任務,緊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財政支出重點,合理界定并積極拓寬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規模。
規范操作行為。加強政策指導,完善配套制度,加大監管力度,建立準入標準,完善購買流程,健全市場監管和退出等機制,促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
深化管理改革。立足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財政管理體系,規范財政支付方式,科學確定公共服務購買資金管理流程,強化資金預算、計劃、支付、評估管理,強化公共財政的調控作用。
       提高采購效益??茖W履行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管理職能,調動社會力量在公共服務市場中的積極作用,提高社會力量承接公共服務的能力,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則。
       穩妥推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妥善處理與原有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的銜接,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注重實效。堅持精打細算,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購買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公開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
       積極創新。堅持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釋放改革紅利。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借鑒國內外有益成果,積極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健康發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
(三)目標任務。
      “十二五”時期,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在各市、縣(區)逐步推開,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臺和機制初步形成,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在全區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三、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三)購買內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公共服務。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基本社會服務、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都可以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各市、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服務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四)購買機制。
       各市、縣(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建立健全項目申報、預算編報、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的規范化流程。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購買主體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并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參與購買服務的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購買服務為由自行聘用人員完成相關服務工作,變相增加人員編制,擴大財政供養人員范圍。
(五)資金管理。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要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公開、透明、規范、有效。
(六)績效管理。
       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扎實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認真組織實施。
       各市、縣(區)要高度重視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研究建立當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辦法,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措施,并報上級財政部門,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提高財政資金效益,有效動員社會力量,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政府要把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加強各部門的協調溝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
       1.購買主體是服務供給的直接責任人,要加強調查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公共服務采購實施辦法,提出具體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準入條件和評價標準,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有條件的可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督促承接主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實施全程跟蹤監管、履約檢查和考核驗收。
       2.承接主體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各項條件。要主動適應服務采購需求,不斷增強承接公共服務項目的能力,積極參與服務采購項目競爭,依法履行采購合同義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要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接受財務審計和社會監督。
       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購買主體的委托實施公共服務采購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會同購買主體制定采購文件、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協助開展履約驗收,做好承接主體誠信管理。
       4.各級財政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度,加強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和業務的監督管理,結合財政支出重點,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提出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項目種類、性質和內容,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服務采購行業實施辦法,加強對公共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的監督。
       5.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履行監督職能,將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列入審計范圍,對政府采購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察,及時發現和查處違規違紀問題。機構編制、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擔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度報告制度、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三)做好宣傳引導。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