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
2017年10月17日 15:13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打印】 
桂政辦發〔2014〕3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范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促進服務業發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給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13〕1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政府購買服務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的總體要求
政府購買服務,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性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從市場中組織供給,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支付費用的市場交易行為。建立規范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著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履行職能的效率和質量,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創新社會治理的重大舉措。
(一)指導思想。
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政社分開、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現代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1.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建設,確保制度規范、統一、公開、公平、透明,逐步將政府購買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公開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和內容,以競爭性方式為主擇優選擇公共服務供給方。
2.強化預算,權責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格并強化預算約束。明確服務購買方、供給方在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責任。明確各有關部門在推行政府購買服務中的職責分工,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3.加強監管,注重績效。建立購買服務績效評價體系,研究細化驗收標準,強化日常監管考核,確保供給方按照合同約定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
4.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要結合我區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財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務市場化等系列改革進度,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科學制定方案,按照選擇試點、擴大范圍、全面覆蓋的步驟積極、穩步推進。
(三)工作目標。
按照“一年探索試點、兩年提升擴面、三年全面推廣”的步驟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1.2014年探索試點。重在明確改革方向,確立基本行為規范,開展宣傳發動,先行試點。優先選擇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強、購買意愿足、市場供給條件比較成熟、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項目,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開展政府購買服務試點。
2.2015年提升擴面。在總結分析上一年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初步構建起“規范統一、公開公正、運轉高效”的體制機制,實現政府購買服務市場體系的良性運行。
3.2016年全面推廣。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政府職能相匹配、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全面推廣政府購買服務。
二、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供給主體
(一)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和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性服務。
(二)供給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供給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供給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3.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4.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5.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
7.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內容
(一)購買內容。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組織提供、社會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的輔助性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司法審判以及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不適合購買,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能的服務項目外,下列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從市場組織供給:
1.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基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本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基本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離退休干部服務、職業療養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等領域。
2.社會治理服務事項。區劃地名管理、社會組織管理、社區事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
3.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
4.技術服務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等領域。
5.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后勤服務、會務服務以及林業、公路、港航、地勘、新聞出版等領域。
6.其他適宜由市場供給的公共服務事項。
(二)指導目錄。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履職需要以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根據客觀實際的變化需要及時動態調整。符合政府采購規范標準的服務項目要逐步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服務類)中。
四、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程序
(一)政府購買服務計劃的編制。購買主體應當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結合本年度本部門工作任務和實際,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按照民生優先、先易后難、突出重點的原則,同步編制本部門細化到具體項目的年度購買服務計劃,作為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二)政府購買服務的審核和批復。財政部門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的審核程序和時間要求,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和批復。
(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組織實施。購買主體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計劃,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實施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范的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供給主體,并及時與之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服務供給的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績效目標、考核標準、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并將合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購買主體要對供給主體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依據合同約定條款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應急工作機制,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特殊情況。服務供給主體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各項服務,保證服務數量和質量。
五、加強資金管理
(一)嚴格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是從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發展水平提高所需增加的財政資金安排,必須按照預算管理制度規范要求辦理。政府購買服務所需支付的資金,由各部門依據購買服務合同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的不同形式,由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對實行購買服務后工作任務減少了的購買主體,要及時調整相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逐步將“養人”支出轉向“辦事”支出,避免產生既“養人”又“養事”的“兩頭占”現象。同時要防止購買主體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轉嫁給市場供給方承擔。
(二)強化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績效管理。購買主體要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績效目標管理。實施購買前,要認真制訂購買服務項目的績效目標,盡量細化考核標準;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對項目實時績效跟蹤;項目結束后,要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服務質量、協作狀況等實行嚴格績效考核,必要時引入第三方實施績效考核。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財政安排購買服務資金的重要依據。
六、協力開展工作
(一)加強領導,扎實推進。
全區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市、縣政府要把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本地區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扎實推進,組織開展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自治區各對市縣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明確分工,協調配合。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1.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牽頭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目錄進行審核。
2.機構編制部門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目錄進行審核。
3.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提供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核實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向購買主體提供社會組織名錄。
4.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5.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公開本部門經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對供給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三)嚴肅紀律,加強督查。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社會組織,可給予表彰。同時,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供給主體,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性。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方面探索積累的經驗和做法,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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