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財政:修訂《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2021年06月07日 08:5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一、修訂背景和過程
去年,財政部出臺《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約束,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對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和目錄、合同管理和績效管理等內容進行界定和明確。該辦法較原暫行辦法變化較大,我們及時轉發,并著手準備修訂《山東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訂稿)》。在修訂過程中,了解到部里將對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結構進行大的調整。為增強我省實施辦法的操作性和相對穩定性,今年1月份財政部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后,我們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實施辦法(修訂稿)》先后征求并采納了廳內各處室、各市財政、省級預算單位、社會公眾等多方意見,形成了現在的送審稿。
二、主要修訂內容
《實施辦法(修訂稿)》由原11章49條調整為9章50條:
(一)根據我省機構改革實際,進一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各方參與主體范圍。一是購買主體由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調整為各級國家機關,參照執行主體中,根據省編辦建議將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調整為群團組織機關。二是承接主體增加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具備條件的個人三類。三是明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二)與財政部規定銜接,清晰界定購買服務內容邊界。一是將購買服務一級目錄內容由六大類調整為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輔助性服務兩大類,并規范了相關二級目錄內容,結構更清晰,內容更完整。二是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負面清單,明確融資行為等六類服務內容禁止購買,防止部分地方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行違法違規行為。三是明確指導性目錄管理要求。要求設區的市財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劃內統一的指導性目錄,減輕基層負擔,提高規范化水平。
(三)實施流程再造,優化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一是不再批復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財政部門對各部門上報的購買服務預算由審核改為備案,壓實部門主體責任。二是根據預算一體化建設實際,調整細化了購買服務預算編報要求。三是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要求,鼓勵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并明確財政部門要適時開展部門整體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四)強化信息公開工作。將原各單位在部門網站或政府采購網站公開信息調整為統一在“中國山東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首先向社會公開發布信息。
三、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公布日期是2021年5月24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7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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