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因素如何才能做到細化和量化?
2022年01月18日 10:05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在采購實踐操作中,因評審因素設置不合理的投訴頻發。該案的焦點是“細致、完備”“周到”“一般”作為評審因素進行打分是否合規?另外,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的設置應注意哪些問題?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常年法律顧問、中央軍委采購服務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律師表示,財政部出臺的《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墩少徯枨蠊芾磙k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在本案中,采購人并未將上述評分指標量化,而是由投標人各自發揮、自行編寫,再由專家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來決定哪家屬于“細致、完備”、哪家屬于“周到”、哪家屬于“一般”,從而給出相應的分數。因此該評分細則的設置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如何將上述三項評分指標量化呢?江蘇省常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朱冰做了周密的分析:
上述三項評分指標進行拆分細化,可將某項評審因素涉及的多個方面分解為多個子項評審因素,再對子項評審因素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細化到較低的分值,并盡可能地設定一些客觀的評審標準。例如上述案例中的評分標準可細化量化為:投標人承諾的項目交付和質保期,提供技術培訓方案可行性,對項目服務驗收標準的響應性等子評審因素。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中提到,在政府采購評審中采取綜合評分法時“評分標準的分值設置必須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評審因素的指標必須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二是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后,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為區間的,評分標準分值也須量化到區間。
另外,評審因素的細化量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是“一刀切”地將細化量化簡單絕對化,要求將評審因素的分值平均分配到每一個技術指標上去。實際業務操作中應把握兩個方面:一是評審因素中提到的內容,應當在商務條件或采購需求中有所體現,避免有分值但需求中沒有具體內容的情況出現;二是商務條件或采購需求應當盡可能的細化和量化,只有這樣,才能以此為基礎擬定符合要求的評審因素。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
第九條 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按照區間劃分等次。
第二十一條 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采購項目涉及后續采購的,如大型裝備等,要考慮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應商報出后續供應的價格,以及后續采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且供應商經驗和能力對履約有直接影響的,如訂購、設計等采購項目,可以在評審因素中適當考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要求,并合理設置分值和權重。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采購人認為有必要考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確使用年限,要求供應商報出安裝調試費用、使用期間能源管理、廢棄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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