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七:不容小視的“利害關系”
2017年02月13日 10:44 來源: 【打印】 
要點提示: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回避
【案情概述】
20××年,采購人L市職業技術學院就其“礦山安全檢測實訓室設備采購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L市職業技術學院對此采購項目高度重視,年初即成立了競爭性談判小組負責此項采購工作。談判小組由該學院資源工程系主任肖某及從當地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的兩名外聘專家組成,共三人。3月,談判小組經廣泛調研與反復討論,制訂了談判文件。談判文件中明確了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4月,談判小組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了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了談判文件。至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三家受邀供應商均遞交了響應文件。談判小組依據談判文件的規定,對響應文件進行了評審,并按照規定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與供應商進行了談判。經過評審和談判,最終確定供應商H公司為成交供應商。
成交公告發布后,供應商X公司提出質疑,認為:在本項目采購前,L市職業技術學院資源工程系主任肖某作為院代表曾與中標成交供應商H公司簽訂協議,并出資共同組建“煤礦安全服務公司”,因此,本次評審專家組主要成員肖某與中標成交供應商H公司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本項目評審過程中肖某依法應該回避而實際沒有回避,違背了政府采購回避制度的規定。L市職業技術學院答復稱:談判小組依法組建,談判過程依法合規,所有采購程序合法,肖某不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X公司對此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談判小組主要成員肖某與中標成交供應商H公司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是否應當回避。因此,財政部門調取了本項目談判文件、質疑文件,并對投訴人X公司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L市職業技術學院資源工程系主任肖某作為采購人代表,被推薦擔任本項目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之一,并參與了該項目談判。經查實,L市職業技術學院、肖某等11人和H公司已簽訂《共同組建產學研實體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其中甲方為L市職業技術學院,乙方為H公司,丙方為肖某等11人。《協議》第一條明確規定:各方一致同意采用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組建新型產學研實體。《協議》第二條關于新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及股權比例規定:新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0萬元,其中甲方出資50萬元人民幣,乙方出資102萬元人民幣,丙方出資48萬元人民幣。股權比例按出資比例分配,即乙方占51%,甲方占25%,丙方占24%。《協議》第八條關于其他約定規定:新公司經營所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股東分配利潤之前,應提取可分配利潤的6%給甲方資源工程系,作為該系建設經費。因此,根據《協議》有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財政部門認定采購人L市職業技術學院、該院資源工程系主任肖某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H公司存在事實上的經濟利益關系。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出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被人忽視的一個問題,即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采購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等必須回避。政府采購應該保證公平、公正,如果采購人員或評委、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等與某一個或某幾個供應商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就不能保證這些人在采購程序中,尤其在評審中公平、公正的對待所有供應商,不能有效防止評審中出現傾向性或不公正評審的行為,從而會影響政府采購評審的結果,導致政府采購活動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本案中,采購人代表肖某與供應商H公司存在事實上的經濟利益關系,在競爭性談判中卻沒有回避,造成了本項目質疑投訴的發生。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12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本項目中采購人代表應該回避而未回避,采購評審過程存在違法行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綜上,財政部門做出處理決定:認定此次政府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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