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財政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冀財[2001]193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為,保護采購單位、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
競爭,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363號)和省政
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冀政辦[2001]13號),我們制定了《河北
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辦公室2001年月日印發
河北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為,保護采購單位、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
進公平競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
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黨政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單位)使
用財政性資金、自籌資金辦理政府采購進行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接受財政補貼的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購置主要生產、經營設備、購買主要原材料辦理政
府采購進行招投標活動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下設政府采購
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具體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
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各級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或經采購辦批準和委托的具備政府
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
(以下統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函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六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招標人應當在《中國財經報》上刊登招標公告,同
時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采購的,應當向五個以上具備資格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函。
第七條 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采購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二)標的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五)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
(六)開標地點和時間;
(七)采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招標人負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函;
(二)投標人須知;
(三)提交投標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四)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方法;
(五)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送方式要求;
(六)對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的要求;
(七)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八)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九)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及訂立方式;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特殊條款;
(十一)采購辦規定的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
求。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前款第(七)項所列投標保證金的要求,其標準由市以上采購辦另行規定。
第九條 招標文件中應針對標的的具體情況,主要選擇以下評標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標人制定評標因素(如注冊資金、營業面積、從業人員、主要機器
設備、專營特約維修資格、其他需要評定投標單位經營實力的有關資料,投標項目的技術參數、
技術含量等技術指標以及售后服務承諾)和相應的加權分值;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分別對每個
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進行評價、打分;匯總計算評標委員會對每個投標人的打分,給出
每個投標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標報價法。最低投標報價法指所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中,報價最低
的投標人即為中標人。此種辦法一般適用于標的物技術含量不高且與其它物品關聯不強的招標。
如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投標價或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有降低質量、不能誠信履約的
可能時,評標委員會有權通知投標人限期進行解釋。如投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解釋,或所
作解釋不合理,經評標委員會取得一致意見后,可確定該投標人不能中標。評標委員會可將第
二個最低投標價的投標人作為報價最低的投標。如第二個投標人有上述情形,則以此類推。
招標人也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方法,包括壽命周期成本評標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將兩種以
上評標辦法綜合使用。
第十條 招標文件經采購單位簽字蓋章后,招標人應將招標文件報采購辦備案。采購辦收到
招標文件后七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招標人方可刊登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函。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相
關內容。
第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開標前的答疑
會。
第十三條 開標前,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
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的知情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至投標
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六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時,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投標
邀請函規定投標截止時間七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
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招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并將此變更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
人。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
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拒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
標文件。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亦可報經采購辦批準,采取有
限競爭性招標方式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競價采購。
第十九 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
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交
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將該人的經營資格、經營能力、承擔責任的合法證明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
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單位簽訂合
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共同投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招標人、采購單位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
采購單位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采購單位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
第二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在財政、監察、公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邀請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采購單位的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 開標前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建立回避制度。開標前招標人要向與會人員公布投標
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相關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
避。任一投標人均可對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某一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進行檢舉,招標人對被舉報
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予以更換。
工程、服務或具有較強技術含量的商品采購招標活動,開標與評標非一個工作日進行完畢
的,評標工作須在完全封閉狀態進行。
第二十六條 開標時,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關檢查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
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
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應
當拒絕一切與外界的信息聯系。
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采購單位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
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的經歷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且
從采購辦認可的的專家庫中相關專業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職責。
(一)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評價。必要時,可
向投標人進行質疑。
(二)全部投標報價均超出標底或預算時,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部廢標或要求全部投標
人重新報價;評標委員會有權決定全部或部分廢標。但同時需報采購辦備案。
(三)評標委員會負責完成全部評標過程,通過評標確定合格的中標人,并向招標人提出
書面評標報告。
第三十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采購單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
性內容私下進行談判。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
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任何饋贈,不得參
加投標人以任何形式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
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產生后,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宣讀公證詞、出具公證書。中標人確定
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采購單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
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采購單位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
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所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三十四條 合同內容由招標人擬定,經采購單位確認后,招標人應將合同樣本報同級采購
辦備案。采購辦收到合同樣本后七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采購單位方可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規定。
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訂立合同的條件。采購單位和中標人
不得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天內,向采購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
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時間、購買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2、開標日期和地點;
3、投標人簽到名單;
4、唱標價記錄;
5、投標報價;
6、評標方法;
7、評標委員會的授標決議;
8、違法違紀供應商名單。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
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分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列入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項目,未經財政部門批準,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
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采購單位使用的采購資金屬于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財政部門尚未撥款的,不再
撥付資金,已撥付資金從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等額抵扣,建議有關部門對采購單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采購單位使用的采購資金屬于自籌資金的,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屬于定點采購項目的,采購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到非定點單位采購的,責
令改正,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
(一)未取得政府采購招投標代理資格而接受采購單位的委托為其進行政府采購目錄項目
的招投標的;
(二)未得到采購辦委托而組織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容的;
(三)招標項目超過采購辦委托書規定標準和經費限額仍為采購單位招標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采購有關資料及時向采購辦備案和報告的;
(六)與采購單位或者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給采購單位或者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禁
止其三年內代理政府采購招標業務: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按
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
有關主管機構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行政處罰,由國家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
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四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
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四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
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級財政部門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辦公室2001年月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