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投訴為何被駁回
2025年12月09日 08:46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林日清
供應商不具有裝修工程資質,不具備項目要求的資格條件,是否與政府采購項目就沒有利害關系,對采購項目采購文件有進行質疑投訴的權利嗎?
基本案情
采購人T中學就“T中學圖書館裝修工程”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X公司就該項目磋商文件提出質疑,后不滿質疑答復,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該項目已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暫未履行。
投訴事項為:
投訴事項1:采購人在被質疑后于2023年6月13日發布補充通知更正技術部分評分。但更正后的評分條款中,護眼筒燈、教室護眼燈、LED 護眼燈、教室平板護眼燈、六類非屏蔽雙絞線、六類非屏蔽跳線、智慧主機、25A智能空開模塊1P,這些設備占整個項目預算金額的比重約3%,卻賦分14分,占了技術部分總分的25%。其余材料檢測報告的評分占了技術部分總分的36%。護眼筒燈、教室護眼燈、LED護眼燈、教室平板護眼燈、六類非屏蔽雙絞線、六類非屏蔽跳線、智慧主機、25A智能空開模塊1P技術參數均已指向特定品牌產品,均僅有一個品牌能滿足所有評分項的要求。該項目通過對設備的評分來達到控標的目的,將裝修工程項目變成了貨物采購項目。上述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三)(六)(八)項的規定。
投訴事項2:技術評分項1-5“中性鹽霧”,技術評分項1-8“銅加速乙酸鹽霧試驗(CASS)”,技術評分項1-10“中性鹽霧”,采購文件均要求檢測時間500小時,約為21天,但該項目補充通知發出時間為2023年6月13日,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27日,僅有14天,進行檢測所需要的時間遠遠超過公告的時間。
處理結果
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認為X公司的投訴不滿足法定受理條件,駁回投訴。
處理理由
理由一: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要求規定特定條件為:供應商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二級及以上,并提供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掃描件。經登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查詢,未查詢到X公司具備該項目要求的資格條件。X公司收到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投訴調查取證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供資質證明材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掃描件。應視為X公司不具備項目的資格條件。
理由二:X公司不符合參加該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的條件,不屬于該項目采購活動的利害關系人,無權對該項目采購活動提出質疑,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的規定,X公司提起的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理由三:關于要求檢測時間500小時的理解。檢測是生產廠家對其產品的常規做法。采購文件對檢測報告并沒有落款時間限制,不應理解為采購文件發出后才可送檢。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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