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需求審查實踐難點與優化之策
2026年01月16日 09:2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胡雨潔
為強化政府采購內控管理,完善采購需求管理制度,《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采購人建立審查工作機制。其中,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對需求審查的開展時間、參與主體及審查要點等提出了相關要求。一是要求采購人于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具體項目需求開展需求內容及實施計劃的一般性、重點性審查。二是提出審查工作的參與主體應至少包含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也可依據實際情況,將相關專家或第三方機構納入審查工作流程中。三是一般性審查聚焦采購需求與實施計劃編制的制度、流程合規性及內容完整性,重點性審查則側重具體需求內容的合理性、公平性及相關政府采購政策的符合性。此外,《辦法》也給予了采購人合理設置審查范圍的權限。
實踐難點
《辦法》將審查范圍的劃分權限給到采購人,而審查范圍是開展需求審查工作的前提,能否合理設定需求審查的范圍,考驗的是采購人對本單位項目類型、特點及規模的整體統籌能力。若直接參照《辦法》中明確要求開展需求調查的項目類型安排審查,無疑會導致審查范圍脫離單位實際情況,審查實施不到位;若依據項目類型、預算規模等多維度設定審查范圍,卻未形成規范性、指導性文件,則導致審查工作執行彈性大、風險高、漏洞多,審查質效低。
完整的采購需求及實施計劃涵蓋了預算、采購方式、標的內容、合同模板及履約驗收方案等多個方面。因此,審查工作涉及預算、資產、支付、法務、采購、驗收、業務及監督等領域。單位內部機構是否能高效協作是審查工作開展的關鍵。若審查流程設計邏輯混亂,如時序安排不合理、關鍵節點混淆等,將導致各機構工作銜接阻滯,審查工作難以開展。
需求審查是跨部門協調工作,若在審查工作中內部機構審查權責不清,如存在職責交叉或真空,或各機構審查范圍未界定、審查內容混淆,則審查工作易出現重復或疏漏,審查機制將流于形式,審查質效也無從保障。
優化之策
工作中,筆者發現傳統管理流程中的部分環節與需求審查有較強的相關性。一是項目預算評審針對預算的合規合理、支出標準的評議與一般性審查中對相應管理制度的合規性審查一致。二是采購文件論證中對具體需求內容的差別性、歧視性審核及評標方法、合同條款的合理性審核,與重點性審查中該部分內容基本一致。
因此,筆者認為將需求審查有機嵌入傳統管理流程,是健全采購管理機制,全面提高單位管理效能的合理路徑。在此基礎上,以政策執行要點為抓手,按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需求審查實施辦法:確立審查范圍、編制審查操作指引、制定格式化文本,以進一步推進單位采購管理制度標準化建設。
此外,建立跨部門協作機制,深化內部機構合作。結合前述審查實施辦法,明確界定不同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如審查指引中應包含工作方案及實施過程,格式化模板應列明各機構的審查重點等。在設計多部門協作流程時,還須建立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同時,梳理內部機構,如財務、采購、資產、驗收、法務、審計及其他監督機構的專項政策法規與實施細則,注重各機構的工作細節要求,以實現預算編制、需求管理、合規審查及過程監督工作的深度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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