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囫圇吞棗式評審”引發投訴
2026年03月24日 09:0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鐘志君 周芷菁 李辰
基本案情
X單位辦公大樓修繕采購項目中標結果公示后,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A公司提出質疑,稱其從公示的專家評分明細中獲知,針對排名第十的中標候選人Y公司的工程機械設備配置方案,有1名評標專家均評定為3分(滿分),另有4名評標專家評定為0分。A公司認為,二者自相矛盾,其中必有一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評審,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了不公平不公正的行為,請求采購人廢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人受理A公司提出的質疑后,經審查認為該質疑事項成立。采購人將評標專家的違規行為報告財政部門,提請其依法介入調查,并就以下事項予以認定和處理:一是判定本項目評標結果是否有效;二是若評標結果被依法認定為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等相關規定,明確告知后續應當采取的處理方式,包括是否組織重新評審、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或作廢標處理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經財政部門調查核實,招標文件技術評分中設置了“工程機械設備配置方案”,具體評分標準為:配置合理、功能明確、完全滿足工程需要的得3分;配置基本合理、功能基本明確、基本滿足工程需要的得2分;配置不合理、不滿足工程需要的不得分。
調查發現,Y公司投標文件中的“工程機械設備配置方案”未列明與該項目需求有關的工程機械,卻包含挖土機、推土機、瀝青攪拌設備、攤鋪機、壓路機等設備。上述設備明顯與辦公大樓修繕工程的實際需求不符,屬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配置不合理、不滿足工程需要”的情形,應評定為0分。
該項目共有50家投標人進入評審環節,在評審最后一份投標文件即Y公司的投標文件時,已是當晚11點,其中的1名專家為了盡快完成評審工作,未認真審查Y公司的工程機械設備配置方案,僅憑主觀判斷認為此項為“送分題”、投標人通常不會出錯,因而給予Y公司滿分3分。另4名評標專家在評審中發現該問題,依據招標文件規定評定其為0分。
據財政部門了解,Y公司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存在明顯疏忽,其“工程機械設備配置方案”實為直接復制其他項目,并未根據本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導致方案內容與辦公大樓修繕工程要求嚴重不符。
經財政部門調查認定,該名評標專家存在未依據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審的行為,其評審意見無效,責令其退回評審費,并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罰。該違法行為未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即扣除Y公司3分后,重新計算其總得分,Y公司仍然是排名第十的候選人,財政部門認定本次評標結果有效,采購活動可依法繼續進行。
A公司不服該裁決,遂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原決定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經復議機關審查,財政部門所作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依法維持原裁決。A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就此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分析
如何判定評標結果無效?
筆者認為,87號令第六十七條旨在明確評標活動中程序合規與結果公正之間的法律界限,即以評審違法行為對中標結果構成“實質性影響”作為認定評標結果無效的核心標準。在實踐中,財政部門通常僅在評審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時,方會作出評標結果無效的裁決,對于未影響中標結果的程序瑕疵,一般不予否定既有的評標結論,這體現了政府采購監管中對程序合規與結果公正之間的審慎權衡,既維護了采購活動的穩定性和延續性,也避免了因過度糾錯導致的低效率采購。
該項目能重新評審嗎?
87號令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只有出現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等4種情形,才能重新評審。在本案中,該名評標專家“囫圇吞棗式錯誤評審行為”不屬于上述可以重新評審的4種情形,因此該項目不能重新評審。
該項目能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嗎?
當評標委員會或其成員存在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定的4種法定情形之一,并因此導致評標結果無效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由此可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必須同時滿足兩項法定要件:一是存在上述4種情形之一;二是該情形已導致評標結果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兩者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雖然評標委員會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但經財政部門調查認定,該行為并未對評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評標結果仍屬有效。因此,該項目不具備“評標結果無效”這一前提要件,不符合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條件。
該評標專家行為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筆者認為,應依據該條款的法定要件進行判斷。該條款規定,當采購活動中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予以廢標。其適用須同時滿足兩方面條件:一是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二是該行為與“影響采購公正”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已實質損害采購過程的公平性。
因此,該評標專家行為是否導致廢標,關鍵在于是否對采購公正及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財政部門在實踐中通常結合具體案情,審慎審查違法行為與結果公正之間的關聯程度,并非所有程序瑕疵均必然觸發該條款。
在本案中,經財政部門調查認定,評標專家行為并未對中標結果構成實質性影響,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廢標情形,評標結果有效。
引申思考
應該公開評標專家的明細評分嗎?
在本案中,正是由于當地試點公開評標專家的明細評分,A公司才得以發現評審過程中的問題并提出質疑,有效保障了供應商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筆者認為,公開評標專家的明細評分有助于增強評審過程的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促使評標專家審慎、負責地行使評審職權,減少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盡管現行政府采購相關法規并未強制要求公開明細評分,但從落實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的角度來看,推動此做法具有多重積極意義:其一,可有效約束評審主觀隨意性,防范“人情分”“差異分”等現象;其二,能夠提升政府采購的公信力與公眾認可度;其三,有助于供應商理性評估自身評分情況,減少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無效質疑與投訴,從而提高采購效率與爭議化解效果。
因此,在遵循現行法律框架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明細評分的有序公開,可作為完善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優化評審透明度的一項有益探索。
意見建議
一是完善評標專家信用評價與管理機制。建立覆蓋評審全過程的專家履職信用檔案,對評審質量、專業水平、職業操守等進行動態評價與記錄,推動形成“評審—評價—反饋”的管理機制,促進專家強化責任和法律意識、恪守評審規范。
二是強化投標人主體責任。投標人應嚴格履行投標主體責任,嚴謹響應技術及商務條款,確保所提交材料真實、準確、全面,提升投標文件編制質量,避免因疏漏或錯誤影響評審結果,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嚴肅性與規范性。
三是探索建立明細評分有序公開機制。逐步推動將評標專家的明細評分納入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范圍,制定統一的公開內容標準、格式模板與操作程序,提升評審透明度。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款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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